本报讯 2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一字排开,7月22日,海盐县法院分别以盗窃罪、抢劫罪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,判处周某、刘某等23人有期徒刑18年、并处罚金28万元,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、并处罚金3000元不等。 周某、刘某等人来自云南、四川、安徽等地。他们经过踩点,将盗窃目标对准嘉兴、湖州、苏州等地的电线电缆、不锈钢等价值较高的工业材料,并组建了“盗销一条龙”。2007年7月起的近四个月里,他们先后14次盗窃、抢劫(一次盗窃中被人发现,采取暴力、胁迫等手段劫取了财物)电线电缆、钢管等,价值达69.4万元。 |